二手房不动产登记材料有什么,怎么规定

二手房动产登记材料包括:
1、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;
2、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;
3、契税完税或减免契税凭证等完税证明原件;
4、证明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材料,如买卖合同、互换合同或赠与合同等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二百一十二条
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:
(一)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;
(二)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;
(三)如实、及时登记有关事项;
(四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。
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,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,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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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手房不动产登记材料有:二手房登记申请表、二手房购房合同、二手房购房发票、二手房初始登记证、房产证、土地证、房屋平面图、申请人身份证、户口本、婚姻证明等。法律依据: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》第十六条
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,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:
(一)登记申请书;
(二)申请人、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、授权委托书;
(三)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、登记原因证明文件、不动产权属证书;
(四)不动产界址、空间界限、面积等材料;
(五)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;
(六)法律、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。
《民法典》第二百一十一条
当事人申请登记,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、面积等必要材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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